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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销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认定及刑罚执行的影响
引用本文:张剑,刘长江,宋杨,王灿.恶意注销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认定及刑罚执行的影响[J].中国检察官,2024(7):35-38.
作者姓名:张剑  刘长江  宋杨  王灿
作者单位:1. 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2.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第三检察部;3.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第一检察部;4. 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摘    要: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单位犯罪中因吊销、注销等导致单位主体资格灭失的,一般不再追究单位的责任。实践中存在通过违规手段灭失公司法人资格,进而逃避刑事责任承担的情形,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规制。对于恶意注销后刑事责任的认定,可以借鉴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参考行政检察的经验做法,在区分刑事诉讼、刑事执行不同阶段的基础上,分别采取恢复单位的责任主体地位、追加相关主体责任的不同追究模式,以实现对单位犯罪的精准打击。

关 键 词:恶意注销  刑事责任  主体恢复  责任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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