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患者生前预嘱撤回权的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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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耀燊.论我国患者生前预嘱撤回权的行使[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1):117-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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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耀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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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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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据“入口—出口”的制度设定逻辑以及《民法典》关于生命尊严和撤回权的规定,可解释出患者享有生前预嘱撤回权。患者可亲自行使撤回权,亦可委托代理,但未经许可,法定代理人不得撤回。患者亲自行使时,对其行使能力要求应采浮动认定机制:原则上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如果撤回的预嘱内容是“拒绝维生治疗”时,可降低行使能力标准。生前预嘱撤回方式的选择围绕“如何让患者更有效地行使撤回权”展开,内蕴便捷患者行使和真实性证明二元价值之争。我国患者可采一切能证明其主体能力和内心真意的撤回方式,体现对真实性价值的倾斜和对便捷性价值的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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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典 生前预嘱 撤回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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