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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药品的警示缺陷责任
引用本文:赵西巨.论药品的警示缺陷责任[J].证据科学,2004,11(3):195-205.
作者姓名:赵西巨
作者单位: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250014
摘    要:药品生产商对药品的警示缺陷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追究药品生产商的严格责任时,应注意考察药品生产商在药品危险警示方面是否尽到了充分的、持续的、及时的注意义务。在药品生产商对药品危险具有充分知识而未尽警示义务的情况下,药品生产商应对药品对消费者所带来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对于处方药,药品生产商应对医师尽危险警示义务,这归因于医师处于权衡利弊并减少损害风险的位置。当药品生产商的促销行为使得医师作为评估者和决策者的地位减弱或丧失时,药品生产商应对消费者直接尽警示义务。药品危险警示义务的主体是生产商。药师不负有一般的药品危险警示义务,除非存在足以使人警觉从而引发较大注意义务的额外因素。

关 键 词:药品  警示缺陷  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  生产商  警示义务

On liability for drugs'inadequate warning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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