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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转化犯罪中犯意限制的司法认定
作者姓名:王子悦  刘强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300100
摘    要:[基本案情]1997年6月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与韩某等人因故发生冲突,刘某某被韩某等人殴打致伤,故怀恨在心、欲行报复,并将其被打之事告知犯罪嫌疑人仓某等人。同年7月1日19时许,李某(另案处理)在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路遇韩某、牛某某等人,即告知同行的刁某某(另案处理),后刁某某、李某某产生报复韩某之念,并给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仓某报信。其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及刁某某、李某某纠集仓某、丁某、杨某、安某某(均另案处理),杨某纠集王某某(另案处理),分别携带火枪、刀子等凶器,并租乘黄色大发汽车一辆,尾随牛某某等人乘坐的红色大发汽车。在车上,犯罪嫌疑人

关 键 词:聚众斗殴犯罪  转化犯罪  犯罪嫌疑人  首要分子  聚众斗殴罪  故意杀人罪  被害人  天津市  定罪处罚  实行过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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