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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司法适用
引用本文:常建党,梁艳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司法适用[J].中国检察官,2013(8):68-69.
作者姓名:常建党  梁艳华
作者单位:1.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检察院,047500
2.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047500
摘    要:基本案情]被告人魏某系长治市房地产管理局西城房管所的工作人员。2004年9月,在第三届长治市房地产业协会大会上魏某被选举为常务副秘书长,2009年11月第四届协会又被选为副理事长兼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该协会为社会团体,主要开展咨询、服务、培训、研讨等活动,其经费来源为会费、捐赠及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赞助等。2008年9月,该协会举办物业岗位人员培训,每位学员需交1160元,其中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收取培训费880元,协会收教材费280元。培训结束后,

关 键 词:上诉不加刑原则  被告人  国家工作人员  房地产管理  长治市  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  社会团体  职业技术学院  非国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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