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保安伙同他人盗走公司铜线的行为定性
引用本文:戴新宁,汪颐康.保安伙同他人盗走公司铜线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3(8):51-52.
作者姓名:戴新宁  汪颐康
作者单位: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245600
摘    要:一、基本案情王某,男,24岁,系某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李某,男,21岁,无业。王某系某保安公司保安员,派驻在某通信电缆有限公司任保安。王某与李某预谋盗窃某通信电缆有限公司的铜线。2000年4月25日当晚,王某与其他保安员调换了值班时间,伙同李某将该公司的三轴铜线盗走,价值人民币7425元。后两人先后被查获归案。二、分歧意见在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时,对于认定王某、李某涉嫌犯罪的事实、涉案财物价值认定及相应案卷证据均为异议,但对如何定性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关 键 词:职务侵占罪  通信电缆  盗窃罪  保安员  行为人  保安服务公司  行为主体  铜线  有限公司  定性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