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伙同他人盗走公司铜线的行为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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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戴新宁,汪颐康.保安伙同他人盗走公司铜线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3(8):5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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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戴新宁 汪颐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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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245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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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王某,男,24岁,系某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李某,男,21岁,无业。王某系某保安公司保安员,派驻在某通信电缆有限公司任保安。王某与李某预谋盗窃某通信电缆有限公司的铜线。2000年4月25日当晚,王某与其他保安员调换了值班时间,伙同李某将该公司的三轴铜线盗走,价值人民币7425元。后两人先后被查获归案。二、分歧意见在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时,对于认定王某、李某涉嫌犯罪的事实、涉案财物价值认定及相应案卷证据均为异议,但对如何定性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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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职务侵占罪 通信电缆 盗窃罪 保安员 行为人 保安服务公司 行为主体 铜线 有限公司 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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