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人员私自将资金挪借他用的行为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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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淑臻.银行工作人员私自将资金挪借他用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3(8):4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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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淑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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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25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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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某商业银行支行行长王某与刘某相识,刘某介绍A公司到王某所在支行进行定期存款,并告诉王某:已经和A公司总经理说好了,以单位定期存款的方式存在银行几天后,提前支取用于经营一个项目。刘某让王某复印A公司的定期存款证实书给刘某。王某觉得业务不正常,但认为能提高自己的业务量并没有向企业核实,就指示经办人员复印定期存款证实书给刘某。两天后王某拿着A公司的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来银行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提前支取必须要开立一般结算户过渡一下才能转账和取现,但刘某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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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银行工作人员 证实书 挪用资金罪 提前支取 存款 行为人 归个人使用 商业银行支行 犯罪嫌疑人 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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