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瑕疵出资股东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限制与恢复——戴某与J建设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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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怡鸣 何伟 曹艳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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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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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股东在约定出资期限内未缴清全部认缴出资的,属于瑕疵出资;公司按照股东实际缴纳出资比例对股东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进行限制的规则,具有合理性;在公司解散清算的特殊阶段,被限制的瑕疵出资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不予恢复更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正义的民商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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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瑕疵出资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权利限制 权利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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