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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现金对赌的会计处理和法律效力
作者姓名:胥振阳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对赌条款是目标公司向私募投资人授出的认沽期权,具有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宜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否定其效力。本文从会计处理角度入手进行分析,认为恰当的会计处理方式可以表明,私募投资人行使对赌协议项下权利不会造成公司财产无对价地流出。司法机关不宜简单认定私募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无效,而应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关 键 词:对赌协议  认沽期权  交易性金融负债  资本维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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