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中的共同侵权责任——以日本名古屋南部大气污染诉讼案为研究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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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爱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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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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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共同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中通常损害的部分为连带债务,特别情况下发生的损害的部分只由能够预见该损害发生的行为人承担责任。将损害的发生作为社会通念的一个行为,所谓的"较弱共同关联性",承担比例责任;密不可分的"较强共同关联性",不应当承担比例责任,而应承担连带责任。名古屋南部大气污染案中,法院最终认为被告10家企业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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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城市复合型 大气污染 共同侵权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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