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高利贷化”视野下的浙江民间金融刑法规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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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艳霞.“去高利贷化”视野下的浙江民间金融刑法规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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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艳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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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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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浙江省法学会2013年度法学研究重点课题“‘去高利贷化’视野下的浙江民间金融刑法规制研究(2013NA28)”的成果。课题主持人:杨艳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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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导致民间金融高风险的主要原因不是放贷主体是民间机构或者个人,而是放贷时的畸高利率。这种畸高利率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诱发了很多暴力犯罪。我国应当尽快在全国性的金融法律中规定法定最高贷款利率上限,并在刑法中设立放高利贷罪。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降低民间金融风险,使民间金融走上法治化、规范化、阳光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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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间金融 畸高利率 刑法规制 放高利贷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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