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
| |
作者姓名: | 赵亮 |
| |
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 |
| |
摘 要: | 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民法理论关于民事主体存在二元论和三元论之争,二元论认为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与法人,三元论认为尚应当包括非法人组织。在现实中存在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且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传统二元论立法和理论显然与社会生活脱节。我国承认"其他组织"成为民事主体的做法是在继受德国民法理论过程中的一次有益革新,其中的实用主义精神值得赞同。
|
关 键 词: | 其他组织 民事主体 权利能力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