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撤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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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武,刘聪. 论撤销权[J]. 法制与社会, 2008, 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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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武 刘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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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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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债权人的撤销权之所以设立,是为了在债务人所为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有实现之虞的情况下,保护债权的利益。从法理的角度上讲,一条法律的制定,其最终的价值是服务于社会,为社会所用,能保障人们的合法利益,如果一条法律纵使在理论上设计得很完美,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问题,无法为人们所用,则此法等同于无用。通过对债权人的撤销权的各方面进行研究,可得知法律对此作出相关规定,实际上还是出于保护市场交易安全的考虑,降低市场风险,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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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债权人的撤销权 成立要件 性质 期间 |
论撤销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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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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