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察权的行使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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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侠,张雨齐.从检察权的行使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J].陕西检察,2000(6):2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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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侠 张雨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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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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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检察院作为综治工作的专门机构,通过办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所属的各个部门对此项工作都有所作为。但相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参与综治工作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效果、标准不明确,各项措施及责任还不够硬,有些还处于号召性和软约束状况;公、检、法、司在参与综治工作方面各自的职能衔接不清,也不规范;相互信息闭塞,缺少这方面的交流沟通;各部门拥有的大量预防犯罪信息资源未充分发掘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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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 行使 专门机构 积极参与 有所作为 工作效果 运行机制 信息闭塞 交流沟通 信息资源 预防犯罪 软约束 不规范 办案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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