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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
作者姓名:罗娇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厦门361005
摘    要:随着服务行政与给付行政时代的到来,国家设置公物以达到执行生存照顾的任务。同时公物的设置与管理存在瑕疵会导致公物的使用者、参加者或者第三人的人身、生命、财产受到损害,这种致害赔偿应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针对不同的受害者应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

关 键 词:公物  国家赔偿  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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