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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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新宝.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J].法学研究,1994(2):8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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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新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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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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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时有出现,而随着人们豢养狗、猫等宠物之风的盛行,这类案件将会越来越多。正确地理解我国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是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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