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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事仲裁要理由充足
引用本文:李俊,王军.申请人事仲裁要理由充足[J].中国公务员,1999(4).
作者姓名:李俊  王军
摘    要:〔案情简介〕申请人向某,湖北省秭归县某局所属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干部。因不服被申请人———秭归县某局辞退决定,向秭归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秭归县某局作出的辞退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本人是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干部,辞退应由联社作出;辞退文件所引用法律不当,本人参与的偷税案发后,已补交全部税款,应属教育有效者,并积极举报他人;出售劳动服务公司所属房屋是为了偿还公司外债;注销轻纺供销经理部也因为该企业是“三无”企业,根据县工商局要求依法注销,不属个人行为。被申请人称:县城镇集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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