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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应改为独立刑种
引用本文:成良文.“死缓”应改为独立刑种[J].现代法学,1990(2).
作者姓名:成良文
摘    要:<正> 刑罚是刑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刑罚的科学性很大程度上反映在刑罚的种类之上。立足于本国实际创制出的我国刑种及其执行制度有着许多独特的创新之处。其中,于1951年镇压反革命高潮时产生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经大量的司法实践证明,确实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刑罚制度。1979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死缓制度再次予以确认,并运用于刑法分则的一些犯罪之中。应该说,死缓制度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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