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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幼女共犯的认定
作者姓名:吴国海
作者单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本文案例启示:轮奸行为的认定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侵害的女性遭受的是被轮流奸淫的事实。轮奸仅是一共同事实行为,行为人在奸淫意识支配下,实施了轮流奸淫行为即可构成,与是否符合共同犯罪并无必然联系。[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蒋某(18岁)、罗某(16岁)是朋友关系,其中蒋某为在校生,罗某已在社会打工。被害人史某(13岁)是初二学生与蒋某在学校认识。2012年12月21日晚,蒋某、罗某将史某带至宜兴市某镇一宾馆房间内(双人间),一开始三人在房内上网、打

关 键 词:行为人  强奸罪  共同犯罪  奸淫幼女  性行为  被害人  事实行为  认定  性关系  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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