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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摘 要: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关 键 词: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天津市
市人大常委会
修改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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