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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摘    要: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关 键 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天津市  市人大常委会  修改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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