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大陆法系的不可量物侵害以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物权责任和法国的近邻妨害侵权责任为代表,而英美法系则是通过私人妨害的侵权责任来规范不可量物侵害的。尽管责任性质不同,但是各个国家在认定责任的标准方面却存在很多共通之处。德美英法四国的相关制度处理的都是重大的妨害,轻微的妨害不构成不可量物侵害责任。即使是存在重大的妨害,德、英、美三国仍然要求被妨害人在一定条件下承担忍受义务,体现了利益平衡的思想。而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虽无此要求,但是在救济类型方面却有所限制。相比之下,我国的不可量物侵害规定则过于粗陋,仅有的责任认定标准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应该从上述各国的成功规范中吸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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