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被害人代理的具体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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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龚潇.担任被害人代理的具体操作[J].律师世界,19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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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龚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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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寿宁县昌盛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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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7年1月1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标志着律师接受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的工作,已经进入了正轨,这给律师为被害人代理的业务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契机。根据有关数据表明,《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律师担任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代理案件普遍增多。但是由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代理中的许多具体问题未予明确,又给律师的具体操作带来困难,同时也影响了代理工作的效果。迄今为止,有相当一部分律师不甚了解被害人的代理律师能够帮助被害人做些什么或应当做些什么。对此,有的律师、法官理解为:公诉机关已经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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