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禁采管理的通告 |
| |
作者单位: | 湖北省人民政府 |
| |
摘 要: | <正>鄂政发[2018]4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水生态环境,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河道采砂禁采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下区域为禁采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以及天然林保护范围;河道防洪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