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法官的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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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简一,李为民.首席法官的罪行[J].法律与生活,20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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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简一 李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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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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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3年12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麦崇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追缴在案的人民币20万元、港币70万元上缴国库……至此,这位曾经声名显赫的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这个从事政法工作数十年、审理过无数疑难案件的资深法官,终于把自己曾经辉煌的人生钉在了耻辱的十字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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