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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学谁制造了罪犯 回应博文“论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被害原因——以性犯罪为例”
作者姓名:侯举
作者单位:山东临朐县检察院;
摘    要:博友心归赭山发表了博客论文"论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被害原因——以性犯罪为例"。读完该博文,深有体会,现在谈一下自己的看法,期望引起广大博友的共鸣和讨论。本文所介绍的案例均属事实,故案例中没有一个人名出现。

关 键 词:被害人  自身原因  制造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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