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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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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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鄂政发2008]4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省人民政府决定适当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月工资标准依次为700元、600元、520元、45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依次为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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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政府 用人单位 通知 劳动者 湖北省 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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