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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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陆一平.再论行政诉讼第三人[J].人民司法,199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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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陆一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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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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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在审判实践中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本文拟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及其法律地位略谈管见,以推动对行政诉讼第三人问题的进一步研究。 对于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一种意见认为,所谓“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与被告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否则,就不能作为第三人。也就是说,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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