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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责任的解释论——以《侵权责任法》第85条为中心
作者姓名:韩世远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连带债务研究》(08SFB203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侵权责任法》第85条所规定的建筑物责任,既有借鉴比较法的方面,又有若干独特之处。就责任主体中的管理人,在传统型之外,有必要承认物业公司作为扩张型管理人。使用人的责任原因并不取决于其是否承担维护义务,而在于其违反了瑕疵发现及通知义务。就责任原因,在脱落、坠落之外,有必要采体系解释方法,阐扬司法解释维护、管理瑕疵的内涵。责任主体之间原则上并不负连带责任,但使用人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之间,可依《侵权责任法》第11条承担连带责任。第85条中的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并非代位求偿。

关 键 词:建筑物责任  土地工作物  损害赔偿  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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