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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不能作企业债券的担保人
摘    要:据《贵州日报》报载,我省遵义电厂、贵州铁合金厂和贵州轮胎厂为解决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和流动资金的不足,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这些债券分别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和贵阳市人民政府担保。因此购者众多,很快抢购一空。分析其原因有二,一是发行债券的企业本身资产雄厚、经济效益好,有偿还能力;二是有省,市政府作保证人,无后顾之忧,于是买者踊跃。笔者认为,发行企业债券是企业法赋予企业的权利,通过发行债券、可以为企业积聚资金,减轻国家财政和银行的负担,是企业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但是,由政府机关作企业发行债券的担保人,笔者认为此举不妥,也不符合现行立法的实际情况。政府担保存在以下弊揣: 第一.政府担保违背了我国近几年来改革的精神,政企不分,给人以政府机关直接经营管理企业之嫌,会干忧企业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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