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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人资格问题的思考
作者姓名:周涛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芝山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义务向司法机关作陈述的人,叫证人。什么样的人才能充当证人,什么样的人不能充当证人的法律规定,称之为证人资格。 一、我国立法关于证人之规定的几点缺陷。 1、对证人范围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刑诉法》第四十八条,《民诉法》第七十条都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义务,据此法律规定一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不论其出身、年龄、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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