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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组织形态创新与征地型群体性事件的治理
引用本文:黄汝娟,祝天智.农民组织形态创新与征地型群体性事件的治理[J].党政干部论坛,2014(12):20-24.
作者姓名:黄汝娟  祝天智
作者单位:1. 江苏师范大学
2. 复旦大学公共管理博士后流动站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社会管理创新与农村征地型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
摘    要:新世纪以来,随着《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的修改或制定,农民的土地权利状况明显改善:在权利性质方面,土地承包权的性质由债权上升为物权;在承包期方面,土地承包权的期限由15年扩展到30年,而且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关 键 词:群体性事件  组织形态  农民  《土地承包法》  《土地管理法》  《物权法》  土地承包权  治理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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