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组织形态创新与征地型群体性事件的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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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汝娟,祝天智.农民组织形态创新与征地型群体性事件的治理[J].党政干部论坛,2014(12):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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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汝娟 祝天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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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江苏师范大学 2. 复旦大学公共管理博士后流动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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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社会管理创新与农村征地型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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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世纪以来,随着《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的修改或制定,农民的土地权利状况明显改善:在权利性质方面,土地承包权的性质由债权上升为物权;在承包期方面,土地承包权的期限由15年扩展到30年,而且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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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群体性事件 组织形态 农民 《土地承包法》 《土地管理法》 《物权法》 土地承包权 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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