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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审查制度的中国模式及其改革
作者姓名:刘计划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刑事诉讼中的实施研究”(项目批准号:09YJC820111);中国法学会专项研究项目“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的资助
摘    要:"侦查中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构成逮捕审查制度的中国模式,其理论基础是检察监督理论。定量分析表明,逮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普遍适用,有违法定逮捕要件,对公正审判与有效辩护造成不利影响;定性分析表明,逮捕被普遍适用的根源在于,享有批准、决定逮捕权的检察机关实为追诉机关,其执行的实体标准、审查程序及"快捕快诉"的追诉性指导思想,挤压了取保候审等羁押替代措施的适用空间。解决逮捕普遍化问题,应依据"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确立法院审查模式,由法院统一行使逮捕决定权,即在检察机关初次审查的基础上,增加法院审查程序,以制约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使的追诉权,更好地实现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

关 键 词:逮捕  人身自由  程序正义  审查逮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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