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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产品责任法浅议
引用本文:李恩慈,史树林.西方产品责任法浅议[J].法学杂志,1992(6).
作者姓名:李恩慈  史树林
作者单位:北京联大文法学院法律系,北京联大文法学院法律系
摘    要:西方产品责任法大体上经历了契约责任制、疏忽责任制和严格责任制的三个发展阶段: 契约责任制阶段.西方早期的产品责任法规定,遭受有缺陷商品损害的消费者要追究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责任,以他们间存在的买卖合同为前提,否则,对产品责任不予承担.这与西方资本主义早期的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它体现在一些国家的判例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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