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斐尔的《雅典学院》与比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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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约阿西姆·赫尔曼,颜九红.拉斐尔的《雅典学院》与比较法[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2(2):88-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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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约阿西姆·赫尔曼 颜九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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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德国奥格斯堡大学;2.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应用法律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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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关于法与正义的不同思维范式,对世界不同地区的影响已有数千年。柏拉图的理想主义思维范式,对欧陆法律理论影响深远,而亚里士多德的经验主义思维范式则对英美法影响显著。现代日本法则处于两大法系之间的折衷地带,先受欧陆影响,后受美国影响。以人权的宪法保障和刑事审判模式为例,尽管各国法律文本存在差异,但法律主旨殊途同归。当下,全球联系愈益紧密,比较法的重要性因之更加凸显。跨域交往的频密,呼唤法律创新。而这些法律创新,应与相关各国的法律制度均可契合,不仅应具有完美的内在丰富性,而且应具有充足的逻辑延展力;在琐细技术性条款堆叠之外,还应确立一系列基本法律原则,以满足交互活动和应对新问题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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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比较法 欧陆法 英美法 日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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