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反贪贿,应废除贪墨罪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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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永坤.为反贪贿,应废除贪墨罪死刑[J].法学,2006(8):4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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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永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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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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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前不久,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江必新院长主张逐步削减死刑,①遭网民猛烈攻击。因为内中提到“逐步削减贪利型犯罪的死刑”,“贪利型犯罪”中当然包括了贪污受贿罪犯。主张对贪污受贿者不用死刑,这触动了国人最敏感的神经,许多人简直将江代表视为贪墨罪犯的代表或同伙,未见一人为江代表辩护。这是很可悲的———因为网民是中国文化水准较高的一族,他们尚且如此,社会一般倾向可想而知。贪污受贿这类贪墨犯罪是权力的同胞兄弟,有权力就有之,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贪墨罪如此泛滥而看不到解决之道,却并不多见。贪墨罪的泛滥导致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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