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尚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时效问题——对《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理解 |
| |
引用本文: | 陈洁,叶海华.离婚后对尚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时效问题——对《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理解[J].法制与社会,2012(29):64+66. |
| |
作者姓名: | 陈洁 叶海华 |
| |
作者单位: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离婚诉讼中故意隐瞒的夫妻共有财产,当事人对离婚时一方所隐瞒的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请求再次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下文中对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进行简要的解读.
|
关 键 词: | 夫妻 共同财产 诉讼时效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