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法理论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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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诚. 部门法理论批判[J]. 河北法学, 2003, 21(3): 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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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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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扬州大学政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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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首先对部门法理论进行了总结,然后从认识论和价值论两个方面对部门法理论进行了批判,并对 部门法理论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探讨。最后,提出了自己的法律分类构想。从理论上来看,部门法 理论在概念、划分方法、体系、结构和部门关系等方面存在一系列缺陷;从实践上来看,部门法理 论弊多利少。部门法理论是苏联模式的产物,目前在我国已经丧失了存在价值。鉴于部门法理 论的缺陷,提出了法律分类理论新构想。法律规范分类的最小单位是法律规范元,其集合是法律 规范群;法律规范的结构是一个由不同划分标准的划分结果结合起来形成的多维空间交叉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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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部门法 批判 法律规范元 法律规范群 构想 |
文章编号: | 1002-3933(2003)03-0010-13 |
修稿时间: | 2002-10-28 |
Criticism on the Department Theory of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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