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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1956年选举工作的指示
作者姓名:周恩来
摘    要:1955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和镇的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在1956年办理。目前正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进入高潮的时期。在这一新形势下进行选举工作,应该使人民群众受到一次深刻的社会主义民主教育,更加激发起参加国家建设和国家管理的积极性,并且使国家机关补充新生力量,从而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前进。现在,对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和镇在今年内进行的选举工作,作如下指示:一、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应该妥善地安排选举工作和其它各项中心工作的时间,并且应该集中力量,争取用较短时间效好选举工作。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基层选举工作一股在七月至十一月间进行。直辖市、县、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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