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府问责制的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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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鑫,李威.论我国政府问责制的建构[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8(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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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鑫 李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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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大学,辽宁,沈阳,11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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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辽宁大学,辽宁沈阳110036)2005年12月2日,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因对松花江水质污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引咎辞职,这是继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之后又一位因对重大灾难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而被追究责任的省部级高官。此举表明,政府问责制作为我国政府体制改革与创新过程中的一项新举措正在推广开来。因此,对政府问责制的内涵、其建构的必要性、建构的主要障碍及建构路径进行理论与实践上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政府问责制的内涵政府问责制是对各级政府、各级政府所属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一切行为及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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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稿时间: | 2006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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