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陈某原系某化工印染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化工公司)总经理。陈某在担任该化工公司总经理期间,私自以其侄子的名义设立南部化工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部公司,其侄子实际并未参与南部公司任何经营活动)。公司设立后,陈某利用其主管化工公司采购、销售的便利,将一部分业务先交南部公司经营,后再由南部公司与化工公司之间交易,以高价买入、低价卖出的方式,使化工公司的利润16万余元流入南部公司,此笔款项被陈某个人侵吞。经查,南部公司无其他经营活动。二、分歧意见对于本案陈某行为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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