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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方式与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
作者姓名:王守安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理论研究所,北京,100144
摘    要:法律监督手段和法律监督方式都是检察权作用于监督对象的具体方法,两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仅仅是习惯用语的差异。除《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外,其他现行法律和各种规范性文件有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式的规定已日渐完善,并增补了一些《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尚未规定的法律监督方式。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时,应积极吸纳这些立法成果,有针对性地结合在三大诉讼领域开展法律监督的实际,重点增加一些普适性的法律监督方式,如调阅卷宗材料、调查核实相关案件情况、建议更换办案人员、提出检察建议以及督促提起公益诉讼等。

关 键 词:法律监督  检察院组织法  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建议更换办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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