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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
作者姓名:邬砚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    要:对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明问题,无论是消极事实不易举证、与消极确认之诉存在冲突的主张,还是受损人举证困难、受益人更易举证的观点,均存在认识偏差,不构成要求受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理由.相反,无论从法律逻辑的向度还是生活经验的向度来看,均应要求受损人承担证明责任.对于部分不当得利类型中“没有合法根据”所依据的具体事实不易确定的问题,可通过受益人“具体化说明义务”予以缓和.

关 键 词: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  证明责任  具体化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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