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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罪犯刑满释放强留制度的利弊
引用本文:夏宗素,黄长营.试论罪犯刑满释放强留制度的利弊[J].现代法学,1988(4).
作者姓名:夏宗素  黄长营
摘    要:<正> 一、强留制度的历史作用及弊端所谓强留制度,是罪犯刑满释放后强制留场(厂)就业制度的简称。强留制度最早提出,是1953年第二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谈的决定:“对刑期届满的罪犯采取多留少放原则,即对反革命犯、惯盗、惯窃犯要多留;远离原地调往外区的犯人除个别持殊情况者外要全部留下。”此后,1954年和1962年均对此作了强调,1964年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根据罪犯成份的变化和当时阶级斗争形势,提出对刑满释放的人员实行“四留”、“四不留”的原则。“四留”中包括未改造好的,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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