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民法典的制定必然涉及人格权。当前学界对人格权商品化的研究有缺陷,它将一个有限性的现象误读为普遍性的趋势,从而造成财产权属性全面侵袭人格权理论,人格权的独立品格因此有受损害的可能。人格权商品化的客体范围是有限的,仅局限于姓名、与姓名相类似的名称或称号、肖像、依公序良俗可商品化的典型身体特征等可商品化的标识性人格利益。人格权商品化的主体范围也是有限的,对非公众人物来说,人格权商品化的价值通常较低。应当基于人格权商品化的有限性对人格权体系进行重构,建立起专属性人格权与财产性人格权相分野的新型化人格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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