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巑之获罪所想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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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木.由巑之获罪所想到的[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198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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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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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史以来,因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犯罪,是众所周知,不足为怪的。但因清廉而获罪的事例,却发人深省,令人深思。据《南史》记载,南北朝间有一个叫巑之的人,在县城做“小官”。他性格直率,秉公办事,奉公守法,从不为迎合上司的需要而行贿,也不利用官职向下索贿。时间一长,不知不觉得罪了顶头上司,并要将他拘捕问罪。后来皇帝知道了此事,寻问巑之何以获罪?巑之回答说:“无以承奉要人。”皇帝没有怪罪他。只下令将他换了一个地方。在“贪官污吏,遍布内外”的封建社会里,作为一个县令小官的巑之,能够不随大流,廉洁奉公,实在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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