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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中的疑难问题
摘 要: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对医疗事故下的定义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第2条)卫生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实践中,对《规定》的上述定义理解和执行存在一些问题。笔者择陈于下,以求法学界和医学界人士共同思考。一、某些商业单位聘请医疗人员为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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