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邓小平的法治观
引用本文:刘瀚,谢鹏程.论邓小平的法治观[J].政治与法律,1995(6).
作者姓名:刘瀚  谢鹏程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    要:邓小平的法治观有两个理论前提:一是"人都是有缺点的",二是"新民本主义"。强调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尊重法律权威,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职行为首先要符合法律,即遵循合法性原则。邓小平关于监督和制约权力的观点,主要是针对这样三个方面问题指出的:一是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二是官僚主义的泛滥;三是如何保持政局稳定和国家不改变颜色。他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提出了如下观点;(1)加强专门的监督机关;(2)加强群众监督;(3)加强集体领导;(4)稳步地推进民主政治的发展。目前中国通往法治道路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仍然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用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