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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可以适当分离
引用本文:于德香.析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可以适当分离[J].政治与法律,1992(2).
作者姓名:于德香
摘    要: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民事权利必须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即两者是不可分离的.然而,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不可分离"理论对此已无法解释.我认为,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力能力可以适当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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