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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损害赔偿问题浅探
引用本文:薛专,张建华,张豪.行政不作为损害赔偿问题浅探[J].山东审判,2001(4):53-55.
作者姓名:薛专  张建华  张豪
作者单位:薛专(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张建华(江苏省南通市绘园律师事务所);张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应当由其履行的义务,而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谁来赔偿他们的损失呢?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行政诉讼法》第11条虽然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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