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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引用本文:钟发根,张亚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的立法完善[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08,18(4):53-54,68.
作者姓名:钟发根  张亚西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浙江杭州,310011
摘    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规定存在主体过于狭窄的缺陷。刑法对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规定与我国宪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存在矛盾:同样的行为可能因为是否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而受到不同的处理,与刑法的平等原则不相一致.对于受害方也不公平:当前刑法的规定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利。因此应当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修改为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关 键 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立法  公平  市场经济体制

Legislative Improvement of Illegally Managing the Same Business Crimes of the Main Bod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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